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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本案产生在世界银行集团(世行)融资的印度共和国结核病节制项目一期与二期(一期项目与二期项目),,由印度共和国当局(告贷人)与国际开发协会(IDA,,世行从属机构之一)签定的《发展信贷和谈》提供资金。。一期项目于2006年3月关闭,,旨在通过加强化疗医治规划来治愈和节制结核病。。二期项目于2012年9月实现,,旨在通过鉴别和医治“服务不及”人群中未发现的病例以及支持儿科病例的医治来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
本案被告方于2000年6月和2007年8月别离就一期项目和二期项主张投标提交了投标书。。2000年12月,,被告方被授予一期项目项下的一份合同;;;2008年3月,,被告方又被授予二期项目项下的若干合同。。被告方被授予的合同总价值约为490万美元。。
世界银行廉政署(INT)经调查后指控被告方涉嫌诓骗行为,,因被告方为支持其在上述两期项眼前的投标而有意或者不计后果地提交了至少18份伪造或其他糊弄性的履约证书和订单。。
争议焦点
INT的指控
INT宣称,,被告方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通过有意或不计后果地提交至少18份伪造或或其他糊弄性的履约证书和订单从事诓骗行为,,以支持其在上述项眼前的投标活动。。具体来说,,INT指称被告方在一期项目投标中提交了至少5份伪造的履约证书和8份伪造的订单;;;而在二期项目投标中提交了至少3份是伪造的以及2份以其他糊弄性的履约证书。。INT重要依赖于以下断言::
被告方的投标书蕴含至少16份履约证书和订单,,这些证书和订单显示出诓骗的现实迹象,,其真实性被其宣称的签发人否定,,以及别的两份履约证书的使用是诓骗性的。。
以系统和反复的方式使用伪造和其他拥有误导性的文件,,并随后极力隐瞒,,批注被告方有意从事诓骗行为,,或者,,被告方在使用未经核实的文件时至少冒失行事。。
被告方提交这些文件是为了影响采购法式,,由于这两个项主张投标约请函都要求提供有关每个投标人对类似药品和疫苗的制作、、、营销和供给经验的证据。。
被告方的行为对告贷人造成侵害,,影响采购当局凭据虚伪信息向被告方授予合同,,了局是告贷人向一家屡次从事诓骗行为的公司授予了供给关键抗结核药物的合同。。
被告方的抗辩
被告方并不否定其可能提交了伪造或不正确的文件,,但辩称不应对任何可制裁行为掌管。。关于可追忆到2000年的一期项目投标,,被告方辩称,,凭据世行制裁法式,,这些指控是有时限的;;;随着功夫的推移(passage of time),,INT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并限度了被告方对指控进行抗辩的能力。。关于二期项目,,被告方不认可其使用了任何虚伪或不正确的证书。。被告方进一步宣称::
INT未能证明被告方的任何虚伪陈述。。被告方现实上与一些文件签发人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即便某些文件是伪造的,,也没有证据批注是被告方伪造了这些文件;;;并且,,INT用来质疑文件真实性的一些证人是不成靠的。。
被告方无诓骗的必要性或意图。。由于文件所载的内容是真实的,,被告方能够在职何时辰获得真实的文件;;;直接掌管有关投标工作的员工不理解提交未经核实的文件的影响或后果;;;以及伪造文件的行为是在投标之前由低级工作人员在治理层不知情或无治理层指令的情况下进行的。。
没有对告贷人造成侵害,,由于被告方现实上提供了最低的价值;;;交付的产品质量优良;;;评标是也是严格凭据世界银行划定的尺度进行的。。
制裁委员会的概念
制裁委员会必须作为一个根基问题来处置被告方对与其在一期项目项下行为有关指控的管辖权的质疑。。被告方辩称,,凭据制裁法式,,受到十年诉讼时效的限度。。制裁法式第4.01(d)一节划定,,对凭据银行的采购或照拂指南提出的案件,,若是制裁法式涉及“与合同有关的可制裁行为,,且该合同的执行在指控状及证据(SAE)提交给评估与资格暂停官(EO)之日前十(10)年以上实现”,,则应实现制裁法式。。在本案中,,SAE于2010年3月1日已提交给EO。。因而,,若是被告方在2000年3月1日之前实现了其一期合同的执行,,则对被告方的指控将受时效限度。。纪录显示,,被告方于2000年12月签署了一期项目合同——因而,,是在2000年3月1日之后才起头执行一期姓名合同,,更不用说实现了。。因而,,制裁委员会认定SAE是在一期和二期项主张法按时效内提交的。。
思考到双方就所涉16份据称诓骗的文件中的每一份提出的具体争议和证据,,制裁委员会以为,,纪录显示,,被告方更有可能对其在项目投标中提交的八份履约证书和八份订单作出虚伪陈述。。
首先,,纪录中载有有关16份文件中的8个签发人代表的口头陈述和/或书面证明,,注明这些文件含有虚伪信息和/或署名。。该纪录还显示了伪造的间接证据,,蕴含从分歧起源签发的文件中的雷同表述和类似署名;;;短缺签发人的公章、、、正确的信头或尺度参考号的文件;;;以及某些文件中无法诠释的不一致之处,,例如两个签发人成立之前的证书,,以及一份金额超过签发人其时总交易额的订单。。
上述证据使INT得以推广最初的举证责任,,被告方没有充分辩驳虚伪陈述的证据。。被告方在回答及听证会中认可,,其一期项目投标书中可能含有伪造或不正确的文件。。它没有就16份文件中的5份提出反证或回嘴,,据称这些文件来自统一个签发人且是为一期项目投标而提交的。。关于二期项目提交的履约证书中的一份,,INT宣称是16份伪造文件之一,,被告方指出,,在该案中,,签发人已经正式其签发了有关证书。。由于刊行人也证了然被告方是以“虚伪的借口”获得证书,,并申明证书中的信息是虚伪的。。但是在案证据支持一项发现,,即便证书自身不是伪造的,,被申请人使用这一证书也是一种虚伪陈述。。关于其余有争议的文件,,被申请人试图通过证明被申请人事实上与这些文件签发人有真实业务往来辩驳INT的伪造证据。。制裁委员会回绝接受这样的抗辩,,即只有所称履约的内容和与所称签发人的往来是真实的,,履约证书就不能被视为虚伪或凭空的,,而不论其起源或署名为何。。
制裁了局
综合思考到齐全的在案证据及所有量刑考量成分,,制裁委员会对被告方施以三(3)年的附前提不容制裁,,同时通知其他《联相宜用制裁决定和谈》的缔约方施以一致期限的结合制裁。。
总结
在投标中提交虚伪的信息或伪造、、、变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文件组成诓骗行为。。
本案中,,制裁委员会确立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对于文件诓骗行为的认定,,大局与内容并重。。若是文件在大局上是伪造的(如伪造署名、、、印章等),,即便其所载内容是真实,,不故障诓骗的认定。。此外,,若是文件在大局上是真实的(确系授权签发人签发),,但行为人知晓或该当知晓内容是虚伪的(无论行为人若何获得此类文件),,依然进行使用(如在投标中提交给招标人),,也是一种不实陈述行为。。